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一、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各地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技术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三)实行单独核算。
(四)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其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五)质量稳定可靠。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4、产品标准;
5、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6、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期限一般为3年,产品 |